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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决定将职业病防治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 |
1970-01-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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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日报4月4日讯 湖南省政府办公厅日前转发省卫生厅等单位的《关于做好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前期预防工作意见》中明确,各级政府要将职业病防治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前期预防计划,定期听取职业病防治工作汇报,分析研究并解决职业病防治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切实把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前期预防各项措施落到实处,促进全省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意见》要求,凡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和技术改造、引进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可行性论证时,对项目建设、投入生产和使用进行相应的职业病危害评价,严格按照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要求,进行建设和管理,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概(预)算。
投资主管部门和核准机关在进行项目核准或备案时,对有色、冶金、煤炭、建材、化工、机械、电力、烟草等职业病危害严重行业的建设项目,应按《湖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和《湖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核查经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并会同卫生部门加强监督管理,督促建设项目申报单位办理职业病危害评价相关手续。
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督促项目设计单位增加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对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经卫生部门进行卫生审查,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方可施工。在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其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和使用。
《意见》强调,有关部门应加强对劳动作业场所的职业卫生监管,将《职业病防治法》及相关职业病防治知识列入企业安全生产培训内容。企业主管部门要将职业病防治纳入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评价内容。各级卫生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依法加强对存在职业病危害企业的监管,加大监督执法力度,对少数拒绝开展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前期预防工作、劳动条件恶劣、职业病发病率高的用人单位,要依法予以查处。用人单位要依法开展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前期预防工作,积极配合卫生、安监等部门开展职业病防治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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