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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起湖南乡村医生从事公共卫生服务有补助 |
1970-01-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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潇湘晨报3月29日讯 昨日,湖南省财政厅、省卫生厅联合下发了《湖南省乡村医生从事公共卫生服务劳务补助办法》,决定从2008年开始,建立稳定的村级公共卫生服务补助机制,按照农业人口每人每年1元的标准,对乡村医生承担公共卫生服务给予补助。 乡村医生承担责任区域内的公共卫生任务。协助开展疾病预防控制。执行传染病初级诊断、登记和报告制度,依法及时报告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物中毒、职业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协助乡镇卫生院开展预防接种宣传、组织和接种工作。协助乡镇卫生院开展疾病的监测报告和管理等工作。属血吸虫病疫区的,在上级血防机构、乡镇卫生院的指导下开展血吸虫病预防控制工作。做好疾病预防控制相关信息及资料的整理、统计和上报工作。做好本村孕产妇的摸底、登记、孕期巡访、保健检查和产后访视工作。积极开展妇女、儿童各期保健知识宣传教育;协助开展常见妇科病查治、儿童体检。 《补助办法》还规范了补助对象核定程序,要求各地在乡村医生本人申请、村民委员会组织村民代表大会推荐提名的基础上,经乡镇卫生院、乡镇政府审查并签署意见后报县卫生局审定、县财政局备案。补助对象核定强调公开、透明,并发挥了村级组织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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