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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郴州市原副市长雷渊利终审获刑二十年 |
1970-01-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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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社长沙二月二十二日电 (梁建军 曾妍 傅煜)湖南郴州市原副市长雷渊利贪污受贿案今日终审定案。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以受贿罪、挪用公款罪和贪污罪三罪并罚,决定对其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三十二万元人民币,追缴其犯罪所得,上缴国库。
雷渊利,男,一九五三年出生于湖南省嘉禾县,大学文化,原担任郴州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兼任郴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主任等职,系郴州市人大代表。因涉嫌受贿犯罪,二00五年六月十八日被刑事拘留,同年六月三十日被逮捕。
二00六年九月四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受贿罪、挪用公款罪和贪污罪三罪并罚决定对被告人雷渊利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追缴其犯罪所得,上缴国库。宣判后,雷渊利不服,提出上诉。
受理此案的湖南高院审理查明,上诉人雷渊利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先后收受周吉等请托人经手所送财物六百七十余万元,其行为构成受贿罪,且数额特别巨大;指使他人挪用郴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款两千六百五十万元,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其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且情节严重;指使他人在采购会议纪念品时虚开发票并签字报账,侵吞公款共计十八点七四万元,其行为构成贪污罪,依法应数罪并罚。在共同挪用公款、贪污犯罪中,雷渊利起了主要作用,系主犯。
上诉人雷渊利在挪用公款案发后,能主动、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受贿、贪污的犯罪事实,对其所犯受贿罪、贪污罪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原审判决基本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鉴于在二审期间查证雷渊利有重大立功表现,对其减轻处罚,遂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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