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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城镇土地使用税提高2倍 外资企业也须征税
1970-01-01
  潇湘晨报2月22日讯 《湖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针对该实施办法的关键内容,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杨德光昨日接受了记者专访,进行详细解答。
  
  外资企业被纳入征税范围
  
  问:我省新出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是根据国务院第483号令《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以下简称《暂行条例》)要求而制订的,国务院颁布的《暂行条例》修订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1.提高了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幅度,新修订的《暂行条例》,将税额标准提高了2倍。
  
  2.新修订的《暂行条例》在第二条中,把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人员也确定为城镇土地使用税
的纳税人,应依照条例的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学校自用的土地可免征
  
  问:我省《实施办法》明确了哪些内容?
  
  答:1.依照《暂行条例》调整税额幅度的总体要求,我省土地使用税仍分四类地区,但各设十级标准。每平方米年纳税额如下:(一)大城市30元至1.5元;(二)中等城市24元至1.2元;(三)小城市18元至0.9元;(四)县城、建制镇、工矿区12元至0.6元。
  
  2.除《暂行条例》规定外,《实施办法》明确我省下列土地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一)个人所有的自用居住房屋及院落用地;(二)单位及个人兴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敬老院、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土地。
  
  3.土地使用税在原单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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