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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灾群众重建房可免税 个体户税目有所减免 |
1970-01-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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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湘都市报2月11日讯 为了支持和帮助冰雪灾区以及受灾纳税人恢复生产,省地税局近日出台了8项税收优惠政策支持雪灾重建,对灾区个人建房、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的相关税目均有不同程度减免。
按照规定,我省地税部门对灾区个人恢复重建的自建自用房产,不征建安营业税;对遭灾造成损失的个人,减征个人所得税80%一年。
对因灾情影响生产经营,正常纳税有困难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可在三个月内给予定额优惠照顾,其发票使用可比照下岗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规定程序和手续办理。
对受灾损失较大以缴纳增值税为主的个体工商户,如国税部门对其实行灾后税收优惠政策的,随增值税附征的地方税种,同时给予优惠。
对纳税人遭灾受损,纳税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税收减免房产理权限,减征或免征房产税、房产使用税、资源税;凡因受灾造成的净损失允许在当年税前扣除,当年实现的利润不足税前扣除而形成的亏损可在今后五年内税前弥补。
纳税人通过政府捐赠房产理机构进行捐赠的支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以及个人捐赠未超过年度申报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可凭捐赠票据,给予所得税税前扣除。
因受灾影响,纳税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可以延期办理申报,按期缴纳税款确有困难的可延期缴纳税款,缓缴期内免予加收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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