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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出台文件:民办学校享公办学校同等待遇 |
1970-01-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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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湘都市报1月9日讯 今天召开的全省民办教育工作大会上,省政府出台了《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决定》(简称《决定》),首次明确民办学校是民办事业单位,在公共财政、金融支持、优化环境以及民办学校法人财产权保护等多方面,都有一系列新举措,大大加强了对民办教育的扶持力度。
民办学校是民办事业单位
针对民办教育的性质问题,《决定》指出,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事业,并首次明确民办学校是民办事业单位,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
非义务教育为发展重点
《决定》鼓励多种形式发展民办教育。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把民办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积极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它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利用非财政性资金依法独资、合资、合作办学,鼓励境外教育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参与民办教育活动或开展合作办学。引导民办教育以发展非义务教育为重点,在全省示范性幼儿园、示范性高中和示范性职业院校建设中,重点扶持发展一批民办学校成为全省示范性学校。
每年安排500万专项资金
各级政府要设立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从2008年起,省财政在教育事业经费之外,每年安排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500万元,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应随同级财政收入的增长而逐年增加。专项资金由财政部门负责管理,教育部门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使用。
民办公办享同等待遇
对于民办学校的教师、学生待遇,《决定》作出了明确规定。《决定》指出,要切实保障民办学校教师的合法权益,允许教师在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之间合理流动,公办学校教师到民办学校工作的,工龄连续计算;民办学校教师如果被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录(聘)用,在民办学校从业的年限计算为连续工龄。
民办学校学生在学籍管理、表彰奖励、升学、毕业生就业与户口办理、乘车(船)票价优惠等方面享有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学生的同等权利。民办学校学生在国家助学金、奖学金、国家助学贷款方面与同类公办学校学生同等享受。
政府部门要统筹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的招生管理,民办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纳入全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计划,高中教育阶段的民办学校招生列入当地招生计划,并与同类型、同层次公办学校安排在同一批次招生。
法人财产权不容侵占
民办学校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学校存续期间,对学校所有资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和非法干涉。
民办教育纳入教育督导
将民办教育发展情况纳入教育督导的重要内容。对县政府及其主要领导干部教育工作的评估考核,将民办教育单列项目指标;在教育强市州、强县市区的督导评估中,把民办教育发展作为重要内容。
相关链接 民办学校在校学生164万
三湘都市报1月9日讯 今天,省委、省政府在邵阳武冈市召开全省民办教育工作会议,总结推广邵阳市及其他市州发展民办教育的经验,表彰奖励全省民办教育先进单位和个人。会上,省政府出台了《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决定》。省委副书记梅克保、副省长郭开朗和省民办教育协会会长刘玉娥、副会长肖求如出席会议。
近年来,全省民办教育事业获得了长足发展,基本形成了全方位、多层次、多元化的民办教育办学格局。目前,全省有各类民办学校6219所,在校学生164万人,教职工10.4万人,形成固定资产141.7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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