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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外人员快参加养老保险 年底前登记可补缴
1970-01-01
  三湘都市报12月5日讯 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今天发出通知,就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为编制外聘用人员(含档案托管、劳动人事代理人员)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工作人员(上述单位统称为用人单位,上述人员统称为聘用人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有关事项作出规定,并要求相关用人单位必须与聘用人员签订规范的劳动合同,及时进行养老保险登记并缴纳养老保险费。

  可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通知指出,于1995年1月1日之前,已在用人单位就业且连续工作至今未达到法定正常退休年龄的聘用人员,可从参保地实施统账结合制度起,按同期国家和省规定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含本息),由社保经办机构补建个人账户。

  其他各类未达到法定正常退休年龄且现仍在岗的聘用人员,用人单位可从2006年1月1日起统一组织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用人单位使用经批准注册的劳务派遣公司派遣的人员,必须由劳务派遣公司与被派遣人员签订规范的劳动合同,并由劳务派遣公司统一组织为被派遣人员参保。

  年底前参保登记方可补缴

  用人单位在2007年12月31日之前已进行参保登记的,其符合补缴补建政策规定的聘用人员,可按照相关规定办理补缴补建;凡在2007年12月31日之前未进行参保登记的,今后参保时不得以向前追补缴费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



  用人单位按单位缴费基数20%的比例、个人按个人缴费基数8%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聘用人员个人缴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

  单位不参保缴费可投诉

  省社保局相关负责人表示,从2008年3月1日起,对于未按规定为聘用人员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用人单位,将在《湖南劳动保障公共服务网》及其他新闻媒体上公布名单。聘用人员督促用人单位为其参保缴费未果的,可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或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以维护其合法权益。全省各级劳动保障监察、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地址,各地实施基本养老保险统账结合制度的具体时间和各年度的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或社平工资数据,可登录www.hn12333.com网址进行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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