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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困难企业职工可入医保 4类对象入参保范围 |
1970-01-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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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湘都市报10月15日讯 目前,仍有一批困难企业职工特别是关闭破产企业退休退养人员未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从今年10月1日起,他们也可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经湖南省人民政府同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今天下发《关于困难企业职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就具体事项作出了规定。
4类对象列入参保范围
此次困难企业职工参保范围具体包括:一是2007年10月1日前已经依法关闭破产,因变现资产不足,未能按规定提留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的国有企业的退休退养人员;二是列入关闭破产计划的市州、县市区属国有企业的退休退养人员;三是长期亏损且无力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但尚未列入关闭破产计划的国有企业职工(包括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四是2007年10月1日前已经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集体困难企业职工。
享受大病医疗保险待遇
这4类参保对象的缴费标准,分为3种情况。
对已关闭破产的国有、集体困难企业退休退养人员和尚未列入关闭破产计划的国有、集体困难企业退休人员,统一以上年度统筹地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4%费率逐年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共缴纳10年。
对列入关闭破产计划的市州、县市区属国有、集体困难企业退休退养人员,以上年度统筹地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6%费率一次性缴足10年。
对尚未列入关闭破产计划的国有、集体困难企业在职职工,以上年度统筹地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4%费率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但须逐年申报确认,经审核不再属于困难企业的,其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统筹地区规定标准缴纳。
大病互助费用按照统筹地区标准由职工个人负担。
据介绍,这些参保人员都按属地原则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建住院统筹,不建个人账户,同时按照统筹地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规定参加大病医疗互助,享受统筹地区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住院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保险待遇。
财政帮助筹资参保
《意见》还就参保筹资渠道作出了规定。
已关闭破产的国有、集体困难企业退休退养人员参保资金,中央、省属企业由省财政全额安排;市州、县市区属企业,同级医保基金按1%费率承担,2%费率部分由同级财政安排(但市州属企业参加县级医保的,3%费率部分由市州财政安排),省财政对市州、县市区属企业参保资金给予1%费率补助。
尚未列入破产计划的国有、集体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保资金,由企业自行缴纳,企业无力解决的,可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同级劳动保障、国资管理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向同级财政借款,待企业效益好转时由企业归还。企业确实无力还款的,企业关闭破产或改制重组时从企业资产变现或清算资金中扣还。
列入关闭破产计划的市州、县市区属国有、集体困难企业退休退养人员参保资金,从企业资产变现或清算资金中解决。企业资产变现资金不足以支付的部分,由企业主管部门解决。
尚未列入破产计划的国有、集体困难企业在职职工参保资金,由企业(或企业主管部门)自筹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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