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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党政机关公务用车有新规 地厅级25万以内 |
1970-01-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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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日报8月28日讯 8月28日,记者从省纪委获悉,根据最新出台的规定,全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须使用国产汽车;地厅级机关配置轿车应控制在25万元以内,县处级在20万元以内;公务用车实行定点加油、定点维修、定点保险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公务消费行为,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日前,省纪委、省公安厅、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机关事务局联合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和使用管理的规定》。明确地厅级党政机关一般配备价格25万元以内、排气量2.0升(含2.0升)以下的轿车,县处级党政机关一般配备价格20万元以内、排气量2.0升(含2.0升)以下的轿车。确因工作需要购置越野车的,地厅级党政机关一般按价格50万元以内、县处级党政机关一般按价格40万元以内配备;商务车、旅行车一般按价格30万元以内配备。乡科级党政机关配备公务用车的条件和标准,由各市州按从严控制的原则确定。公务用车配备须使用国产汽车。除特种业务工作外,其它公务用车一律不得进行高于原车配置设计的装修或改装。任何党政机关不得超编制配车,对于超编制、超标准配备使用的公务用车,由纪检监察机关予以收缴、财政部门统一处置。配备公务用车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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