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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生活无着轻微犯罪可不起诉 湖南348人受益 |
1970-01-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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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发布新修改的《人民检察院办理起诉案件质量标准(试行)》和《人民检察院办理不起诉案件质量标准(试行)》,其中明确规定五种情形不予起诉,其中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犯罪情节较轻,就属于不起诉的情形之一。
五种情形依法不起诉
原《不起诉案件标准》规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决定不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而修改后的《不起诉案件标准》规定,符合上述相对不起诉的质量标准部分,同时具有下列五种情形之一的,依法决定不起诉: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老年犯罪嫌疑人,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不大的;因亲友、邻里及同学同事之间纠纷引发的轻微犯罪中的犯罪嫌疑人,认罪悔过、赔礼道歉、积极赔偿损失并得到被害人谅解或者双方达成和解并切实履行,社会危害不大的;初次实施轻微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主观恶性较小的;因生活无着偶然实施盗窃等轻微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人身危险性不大的;群体性事件引起的刑事犯罪中的犯罪嫌疑人,属于一般参与者的。
职务犯罪不起诉需接受监督
五种不起诉案件,都必须符合案件质量标准的有关要求。
《起诉标准》明确,对需要进行公开审查的不起诉案件,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公开审查;未按有关规定对不起诉案件进行公开审查的属于不起诉质量不高。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拟作不起诉未报上级院批准属质量不高。
《不起诉标准》还明确,省级以下检察院对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拟作不起诉决定的,应报上一级检察院批准,未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的属于不起诉质量不高。
另外,对于拟不起诉的职务犯罪案件,《不起诉标准》规定应由人民监督员提出监督意见,否则属于不起诉质量不高。
起诉、不起诉错误共11种情形
为了让公诉部门在办案中更慎用起诉权和不起诉权,严格依法办案,保证办案质量,最高检同时规定了起诉和不起诉错误的几种情形。
《不起诉标准》明确了六种情形属不起诉错误:没有案件管辖权;对应当提起公诉的案件或者不符合不起诉法定条件的案件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对定罪的证据确实、充分,仅是影响量刑的证据不足或者对界定此罪与彼罪有不同认识的案件,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四款作出不起诉决定的;适用不起诉法律条文(款)错误的;经审查确认不起诉决定确有错误,被上级检察机关依法撤销的;具有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造成不起诉错误的。
《起诉标准》则明确五种情形属起诉错误:没有案件管辖权而提起公诉的;对不构成犯罪的人或者具有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不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人提起公诉的;法院作出无罪判决,经审查确认起诉确有错误的;案件撤回起诉,经审查确认起诉确有错误的;具有其他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造成起诉错误的。
湖南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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