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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通知:民办学校不得收取办学经费 |
1970-01-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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潇湘晨报8月3日讯 湖南省物价局昨日下发了关于民办教育机构收费问题的通知(湘价服〔2007〕91号文),明文规定:各民办教育办学机构、企业(行业)办学机构自2007年秋季招收新生起,一律不得再收取办学经费,招生期间已预收了的,可按价格主管部门重新核定的学费标准多退少补。 举办学历教育的民办教育机构、企业(行业)办学机构的收费项目全省统一为学费、住宿费、代收费及经省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服务性收费。取消民办教育机构、企业(行业)办学机构收取的办学经费。 民办教育办学机构收费标准的审批权限、审批原则等有关规定仍按省物价局《关于下发〈湖南省民办教育办学机构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湘价服[2004]161号)的规定执行;中央及省部级在湘企业(行业)办学机构的收费标准报省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他报同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各市州接此通知后,应对管理权限内民办教育办学机构、企业(行业)办学机构的学费,按照生均培养成本和合理回报的原则重新审定收费标准并按照规定向社会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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