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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劳动保障部门:高温停止作业不得扣工资 |
1970-01-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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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湖南网8月1日电 据当代商报报道,昨日,湖南省卫生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联合转发了卫生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作场所夏季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要求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降温的,应按规定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高温津贴标准原则上应不低于每人每月150元,积极为劳动者创造良好的工作和休息环境,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健康安全。
通知要求,各地要充分认识夏季高温中暑问题对劳动者身体健康的严重危害性,切实重视和加强工作场所夏季防暑降温工作,特别是夏季高温天气发生频率较高的地区,要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夏季防暑降温的有关规定。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高温、高湿作业场所的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职工工作时间、休假时间、工资支付、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保护等情况。
用人单位应当在高温天气期间,根据生产特点和具体条件,在保证工作质量的同时,适当调整夏季高温作业劳动和休息制度,增加休息和减轻劳动强度,减少高温时段作业,保证安全生产,确保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要加强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保护,不得安排怀孕的女职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露天作业及《高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高温工作场所作业。
用人单位不得因高温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高温津贴的具体标准由省级政府或省级劳动保障部门制定。(刘艳芳 袁黛薇 殷婷 邱晓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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