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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赠赡养人不征个税
2009-08-04

  星辰在线-长沙晚报6月16日讯 记者昨日从长沙市地方税务局了解到,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全市范围内3种情形的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内容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据了解,从2009年5月25日起,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或者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如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对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也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上述3种情形下的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赠与人、受赠人双方均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长沙市地税局相关负责人向记者介绍,房屋赠与双方办理免税手续时,应向地税机关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个人向他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包括继承、遗产处分及其他无偿赠与不动产等情况,在办理营业税免税申请手续时,纳税人应区分不同情况向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如“继承权公证书”、房产所有权证和《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或“遗嘱公证书”和“遗嘱继承权公证书”、“接受遗赠公证书”、房产所有权证以及《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此外,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他人的,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所得,按照“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对于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行为,应对受赠人全额征收契税。

本文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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