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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实施住院分娩登记制 生产前须出示相关证件
2009-08-04

  潇湘晨报4月7日讯 今后,孕妇住院分娩必须出示《居民身份证》、《生育证》。近日,省人口和计生委、省公安厅、省卫生厅联合发布《关于加强住院分娩登记管理和妊娠十四周以上B超检查身份登记试点工作的意见》(下称《意见》),要求切实加强孕妇住院分娩登记管理工作,并开展妊娠十四周以上孕妇B超检查身份登记试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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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意见》指出,孕妇住院分娩必须出示《居民身份证》、《生育证》。医疗保健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要认真填写孕妇姓名、公民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婴儿性别、生育证号码等各项记录。产妇及其配偶凭有效身份证明领取《出生医学证明》。对住院分娩无《居民身份证》或《生育证》的孕产妇,入院48小时内通报当地乡镇或街道计生办,但医疗保健机构不得拒绝其住院分娩。

本文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同时,全省每个市州将选择一个县市区进行妊娠十四周以上的孕妇B超检查身份登记试点工作。对妊娠十四周以上的孕妇进行B超检查时,应要求其出示《居民身份证》,并详细填写孕妇的姓名、公民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等各项记录。孕妇没有持《居民身份证》的,相关机构不得拒绝为其提供B超检查服务。

本文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意见》还要求,公安部门要做好出生登记管理工作。派出所或办证中心应依照有关户籍管理规定,凭《出生医学证明》办理户籍登记手续。对1996年1月1日后出生,没有《出生医学证明》的,按有关规定办理《出生医学证明》后准予办理户籍登记手续。对1996年1月1日以前出生、没有《出生医学证明》者,属住院分娩的,由原助产机构出具证明;属家庭分娩的,由村(居)委会出具婴儿出生情况证明并经社区(驻村)民警调查核实后准予办理户籍登记手续。办理户口登记应查验生育证或者社会抚养费征收票据,没有相关证明材料的,应及时通报人口计生部门,但不得拒绝为其办理户口登记。 本文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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