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湘都市报3月9日讯 从2009年秋季起,民办高中必须达到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独立的校园校舍、进行独立的财务管理、独立的教育教学(简称“四独立”)。今天,湖南省教育厅专门下发了《进一步规范公办普通高中举办或参与举办的民办高中办学的通知》,对民办高中的办学和公办高中招生等问题作出了硬性规定,达不到要求的民办高中,将从2009年秋季起停止招生或执行当地同类公办学校的收费政策。 内容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公办教师要回原校任教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学校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排斥、分流民办高中学生。在公办普通高中举办或参与举办的民办高中任教的公办教师,应由教育行政部门妥善安排回公办学校任教,亦可根据教师本人意愿,按有关规定办理公办教师转民办学校教师的相关手续,受聘于民办高中;公办普通高中自行安排到举办或参与举办的民办高中任教的公办教师,应回原公办学校任教,亦可按照本人意愿继续留在民办高中任教,但必须按照规定到所属教育行政部门办理公办教师转民办学校教师相关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择校生”要公布收费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据了解,我省公办普通高中可按照相关规定继续执行招收“择校生”政策。但要将招生资格、招生计划、收费项目和标准、学生入学条件及录取结果向社会公开,同时,以学校为单位计算招收择校生的比例,省级示范性高中严格控制在本校当年招收高中学生计划数的30%以下,市级示范性高中严格控制在本校当年招收高中学生计划数的20%以下。招收“择校生”的最低录取分数线控制在低于同层次公办普通高中计划内录取线10%以内。“择校生”收费标准将限制在省核定最高标准以内,收取择校费的学生不需再缴学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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