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北京三月四日电 (记者 傅煜)对于一些利用“人肉搜索”恶意侵犯公民合法权益,严重违法且造成他人重大损失的行为,全国人大代表秦希燕四日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有关执法部门应追究责任人的民事、行政、刑事责任,有效保护公民基本权利不受侵害。 内容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人肉搜索”最早源于网络虚拟社区猫扑论坛,是指在一个网络社区里提出一个问题,由人工参与解答而非搜索引擎通过机器自动算法获得结果的搜索机制。“人肉”并非指被搜索的人,而是指定帮助参与搜索人的自愿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秦希燕表示,由于利用“人肉搜索”实施违法行为的主体具有隐蔽性,使得恶意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事件频发,甚至引发“网络暴力”,严重侵犯他人的名誉、隐私和安宁权。对此,受害人可通过法律途径追究其民事责任。但对一些违法人员在网上捏造事实、辱骂、骚扰他人,并通过非法手段收集他人隐私再在网上公布,造成当事人自杀、自残或精神失常等后果的恶意侵犯公民合法权益行为,若仅追究其民事责任,则无法有效遏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内容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秦希燕称,由于现行法律对“人肉搜索”所引发的违法行为规定不明确,加之立法的滞后性,已无法调整现在网络活动中出现的新型侵权行为。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第二十四条对网络伤害的范围、内容及处罚规定并不明确,造成执法机关对查处该类违法行为时无法可依的窘境。 本文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除受害人可通过民事诉讼追究其民事责任外,公安机关可以根据其危害程度对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秦希燕因此建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内增加相关处罚规定,为公安机关查处该行为提供法律依据,同时也可为以后通过其他法律更加全面规范利用网络引发的违法行为积累经验。 本文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