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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毕业2年以内:从事个体经营免除七项费用
2009-08-04

  三湘都市报8月17日讯 记者从湖南省残联获悉,日前,国家财政部、发改委联合发布了《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有关人员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对包括残疾人在内的四类人员(其他三类人员为登记失业人员、退役士兵及毕业2年以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3年内免交七项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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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七项费用,一是工商部门收取的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补换营业执照及营业执照副本)、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经济合同鉴证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二是税务部门收取的税务登记证工本费;三是卫生部门收取的行政执法卫生监测费、卫生质量检验费、预防性体检费、卫生许可证工本费;四是民政部门收取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费(含证书费);五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原劳动保障部门)收取的职业资格证书工本费;六是国务院以及财政部、发展改革委批准设立的涉及个体经营的其他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等行政事业性收费。七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批准设立的涉及个体经营的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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