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一企业承租房被拆除 拆迁办称无义务通知租客
近日,扬州私营企业主胡兵阳向江苏新闻广播新闻热线025—96110反映,当地拆迁部门在他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其租借的部分厂房和办公楼拆除,造成100多万元的财产损失。对此,当地拆迁部门回应,胡先生不是厂房的所有权人,没有义务告知他拆迁的消息。在记者采访期间,有关部门表示,将和胡先生协调后续赔偿问题。
胡兵阳告诉记者,2009年6月,他在扬州市邗江区汊河社区湖庄村承租了一家轧钢厂的厂房,租期将近4年。今年1月20号,邗江经济开发区城镇管理中队趁他不在时,派人用挖掘机拆除了他的办公楼和三个生产车间,造成近150万元的损失:“现金,包括所有的欠条、所有的办公设施、车间里面的设备、没发货的成品,全部被砸烂了,什么都没有了。该收的往来账也收不回来了。”
据了解,去年下半年,扬州市启动了重点市政工程——原328国道邗江段拓宽改造。胡兵阳承租的1400多平方米厂房都在工程的拆迁范围内。但胡兵阳表示,工程动工至今,没有收到任何单位的拆迁通知:“从九月底开始,一直到房子被拆,从来没有人通知过我,也没有什么拆迁通告,墙上也没有写那个“拆”的字。”
2月16号,记者来到了扬州市邗江经济开发区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了解情况。负责这次拆迁的办公室副主任芮永远表示,被拆厂房的所有权人是一个名叫张金峰的当地村民。工程启动前,他们已经委托拆迁公司给张金峰下发了拆迁通知,并且和他达成了拆迁协议。所以,没有义务再向承租人胡兵阳下发拆迁通知:“我跟他(胡兵阳)解释的很清楚,这个是拆迁公司跟产权人达成协议。你有什么想法,你可以跟产权人去讲,你跟产权人当时有什么协议的。”
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邱鹭风认为,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房屋拆迁应该由拆迁单位通知房屋所有权人,所有权人再告知承租人。如果承租人不愿搬离,拆迁单位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执行过程中,不能损坏承租人的财产:“即便是里面有人,拒绝搬迁,这个时候你可以把他的东西往外搬,但是你应该要妥善保管好,而不能是采取粗暴的方式,否则一定是要承担损坏赔偿责任的。”
芮主任解释,实际上,拆迁公司向所有权人下发通知后,他也当面告知过胡兵阳厂房即将被拆除的消息。但由于双方在违约赔偿方面一直达不成协议,拆迁被拖到了截止期限。最终,拆迁公司采取强制执行。
记者看到,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明确规定,国家政策调整引发房屋拆迁时,合同自行终止。然而,合同没有注明因此带来的违约责任。邱鹭风教授表示,可以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如果没有约定,房东是不是应该给承租人适当的补偿,由法院来确定,不是双方僵持在上面,然后发生争吵或什么的。”
16号下午,记者又来到了邗江经济开发区汊河街道司法所。所长尤正明说,拆迁发生后,司法所紧急召集租赁双方协调,房东赔偿了胡兵阳十多万元的违约金。至于拆迁造成的损失,由汊河街道办事处协调解决。
邗江经济开发区党群工作局宣传科科长朱长云表示,拆迁已经成为事实,不必再追究其过程。他们将联合街道办、派出所、城建、信访等部门,成立专门的协调小组来解决这件事:“事情已经发生了,就认真地对待这个事情。就是说,现在房子已经倒了,你所损失的、丢掉的东西,由公安部门介入取证,核实出来之后,造价、该哪个部门赔偿哪个部门赔偿。”
【江苏新闻广播记者(南京地区FM93.7)刘康亮、实习生陈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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