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
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后,事故损失该谁赔偿,污染治理该谁掏钱,在实际操作中一直是个难题。南京市环保局出台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实施意见》的征求意见稿,昨天起向社会征集意见。
长期以来,一旦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基本都是由污染企业和受侵害者进行协商,一些企业由于资不抵债,特别是一些小企业发生污染事故后由于无力承担赔偿,往往关门大吉,一走了之,这就不可避免地产生了由政府为事故买单的现状。另外,南京市工业的结构决定了环境风险比较大,化工企业,冶金企业和电力企业都比较集中,相应的危化品,易燃易爆品和环境风险源也比较多,因此有必要控制环境污染的风险。南京市环保局主要是基于以上几方面的考虑出台了这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实施意见》。
本次《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实施意见》规定,保险公司参与赔偿的范围主要是投保企业对第三方因污染损害遭受的人身伤亡或直接财产损失进行赔偿的费用。赔付的额度和大小主要和投保企业的投保额是相关的,上限是4000万元。意见规定,造成人员死亡的环境污染事故,死亡赔偿为30万-40万元/人。目前,江苏的苏州、无锡已在环境污染事故中引入第三方保险机制。南京市环保局表示,引入环境污染事故险,并不意味着对企业环境污染责任的推卸。一旦发生环境污染事故之后,不仅环保部门将组织专家进行事故的认定,政府还会引入评估公司,以第三方的身份,参与环境风险评估和环境污染事故的定责和定损认定。
目前,具体哪家保险公司具备承担环境污染事故后的承包责任,仍在招标阶段。
■据中央人民广播电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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