疑因垃圾焚烧致病,江苏一公民提环境诉讼因缺乏证据陷入困局
企业环境监测报告是商业秘密?
本网记者 王俊秀 实习生 徐宵桐
谢勇已经是第二次向环保部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了,这也是他一个月内第二次收到内容相同的答复。
今年4月15日,江苏海安人谢勇收到从环保部寄来的快递信件。这是对其二度提出信息公开申请的回复文件,文件的内容与第一次并无不同——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3条,行政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据此,环保部将征求海安县赛特环境保护实业公司意见后再予以答复。
缺乏证据,起诉焚烧厂两审均败诉
事情起源于2008年5月12日,那天谢勇的儿子谢永康出世,然而初为人父的喜悦很快因为孩子被诊断为脑瘫,癫痫而被冲得一干二净。当家人为了治疗孩子的病情四处奔波之时,一纸拆迁公开信送到了谢勇家中。海安垃圾焚烧厂要改建为垃圾焚烧发电厂,而根据江苏省环保厅的批复,周围需要有300米的防护距离,因此距垃圾焚烧厂仅190米之遥的谢勇家首当其冲。
这份由当地胡集镇镇政府下发的通知书中提到:“对老人安度晚年、自己安居乐业、孩子健康成长都是十分有利的”,这让此前并没有过多考虑孩子病因的谢勇一家意识到,孩子的病情也许就是源于垃圾焚烧厂。之后,谢勇便上网查找相关资料,发现“焚烧厂排出的二噁英对人体健康有损害,发育中的胎儿对二噁英最为敏感。新生儿的器官系统迅速发育,也可能更易受到一定影响。”
谢勇向当地环保局和国家环保部反映情况,没收到满意的答复。2010年9月10日,谢勇将经营海安垃圾焚烧厂的江苏天楹赛特环保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共约126万元以及承担其他后续治疗费用。
天楹公司称,焚烧厂运营期间,离焚烧厂较近的区域内共出生16名婴幼儿,除谢永康外,其他儿童身体健康,认为“天楹公司垃圾焚烧与谢永康致残没有因果关系”。
找出谢永康脑瘫与海安垃圾焚烧厂排放污染物存在因果关系,成了能否打赢官司的关键。谢勇走上了搜集证据的道路。
2010年6月25日,谢勇向海安县环保局申请公开“海安县生活垃圾焚烧厂2006年6月~2009年10月运行过程中气体排放、飞灰、炉渣、垃圾渗沥液的监测报告”等环境信息未果后,向一家环保组织求助。该环保组织随后向江苏省环保厅及南通市环保局申请信息公开,江苏省环保厅、南通市环保局答复称,可向负责日常监督管理的海安县环保局或企业索取。
海安县环保局称,监测数据和处理办法涉及企业商业秘密,不予公开。该环保组织提出行政复议,再次提出申请,2011年7月,海安县环保局答复称,是否公开监测报告需向上级环保部门请示。之后,环保部门依据《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对垃圾焚烧厂的监测数据不予公开。
2011年4月6日,海安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因为谢勇一方未能举出证据,证明其所受的损害与被告的排污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驳回谢勇的各项诉讼请求。
谢勇随后上诉到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法院仍以脑瘫与二噁英不存在疫学上的因果关系为由判决谢勇败诉。
谢勇的代理律师刘金梅表示,尽管两级法院都承认根据现行的《侵权责任法》特殊侵权举证原则,应当由被告天楹赛特举证与污染无关,谢勇只要尽可能提供污染与损害的事实证明即可。但事实上,两次审判中都要求谢勇承担举证责任。
申请信息公开被拒
为了获取证据,2012年2月12日,谢勇又向环保部提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要求公开对海安县赛特环境保护实业有限公司垃圾焚烧项目的相关资质证书发放情况,以及项目简介、运营合同、环境保护监测机构出具的设施运行监测报告等审批依据。
3月8日,谢勇收到了环保部的书面答复。答复称,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谢勇申请获取的海安赛特公司垃圾焚烧项目生活垃圾甲级资质证书发放情况属于环保部政府信息主动公开范围,上述内容可通过环保部政府网站查询获取。
但该项目申请相关资质时报送的项目情况、运营合同、环境保护监测机构出具的设施运行监测报告等信息,环保部表示,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3条“行政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的规定,环保部将征求海安县赛特环境保护实业公司意见后再予以答复。
谢勇不甘心,又于3月13日以他妻子的名义向环保部提出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这次申请函中他去掉了之前他认为可能涉及到企业商业机密的项目简介和运营合同,仅仅要求公开环境保护监测机构出具的设施运行监测报告。
然而一个月后,谢勇得到的回复同样是“涉及商业机密”,“需要征求企业意见”。
刘金梅认为,他们所申请的监测报告属于环保部门的审批依据,应该属于主动公开的范围。谢勇很无奈:“我真的不理解为什么这个算是商业机密。”
环保部门监测的信息能否公开
“政府对排污者的监测怎么能算是商业机密呢?”
中国政法大学的环境法专家王灿发教授在接受中国青年报记者采访时说:“商业秘密应该是指企业特有的技术一旦泄露会被竞争者学习,或者是公司客户对象泄露会被竞争对手争取。但公开公司的污染物排放情况,竞争对手能得到什么?能对你进行不正当竞争吗?”
王灿发认为,政府监测的报告不能算作秘密,“哪个地方都没有规定这个是商业秘密”。
据了解,2007年颁布的《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明确了政府应该主动向公众公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受理情况,受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结果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结果,其他环境保护行政许可的项目、依据、条件、程序和结果”。该试行办法没有明确要求政府部门公开对于企业的设备运营监测报告。那么这些监测报告能否向公众公开,哪些信息是属于涉及商业机密?记者就这些问题试图从环保部获得答案,但环保部新闻办工作人员告诉记者,目前不便就此问题接受采访。
环保部政策法规司一位官员在此前接受媒体采访时曾坦言,《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在实施过程中遇到一些共性问题,如信息公开范围如何理解,依申请公开中“科研需要”的程度如何界定,公开的形式如何掌握,反复申请如何处理等等。
实际上,并非只有谢勇面临这样的难题,公民在申请环境监测信息公开时受挫的情况并不鲜见。2011年7月,江苏省启东市居民陆锦松向启东市环保局申请公开某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的环境信息,环保局答复称依据相关规定,环境监测信息未经依法发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公布或者透露,是否依申请公开,环保局将依程序向上级环保部门逐级请示,按国家环保部门执法解释执行。
环境维权遭遇取证难题
《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实施多年来,环保部门日渐重视环境信息的发布,但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教授胡静指出,在各类信息中,企业环境违法信息的公开做得最差。据中国政法大学污染受害者法律帮助中心等机构的评价结果显示,作为最重要的一项指标,企业日常超标、违规、事故记录的公示依然是信息公开的一个薄弱环节。
胡静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许多环境诉讼涉及到相关的环境信息,公民要想获取就得向环保部门申请,但涉及到一些敏感的信息,环保部门往往有些躲闪。
王灿发说,许多公民在遇到环境污染问题时,就是因为拿不到污染排放的证据而难以维权。污染受害者想要维权首先要证明有污染,而当事人因为缺乏监测资格,即使有检测仪器和设备得出的监测结果也不被法律认可。因此只有当地环保部门持有监测报告,“他不给你,你就证明不了有污染,就没办法起诉。”
尽管很失望,谢勇正在着手向最高法申诉,虽然他的代理律师告诉他,如果拿不到环境监测信息,结果可能也很悲观。
分享到:
欢迎发表评论我要评论
微博推荐 | 今日微博热点(编辑:SN05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