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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议案审查委员会确定7件议案 |
2009-04-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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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1月10日12时,自治区十一届人大二次会议收到各代表团代表联名提出的议案12件,大会议案审查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对12件议案进行了认真研究和分析,最终确认7件符合条件,确定为议案。
7件议案分别为:兴安盟代表团10位代表提出的关于制定内蒙古自治区扶持革命老区加快发展条例的议案;兴安盟代表团10位代表提出的关于制定内蒙古自治区旅游景区管理条例的议案;乌兰察布市代表团16位代表提出的关于制定内蒙古自治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的议案;呼和浩特市代表团13位代表提出的关于出台我区城市生活无着落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的议案;呼伦贝尔市代表团12位代表提出的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24条的议案;赤峰市代表团10位代表提出的关于修订《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的议案;呼和浩特市代表团14位代表提出的关于制定内蒙古自治区职业教育条例的议案。
据了解,自治区十一届人大二次会议期间,代表们就保持我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建言献策,提出了很好的意见和建议。截至1月10日12时,共收到代表对自治区各方面工作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180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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