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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1月1日起实施 |
2009-04-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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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2009年1月1日起实施(以下简称“新规”),同时,现行的《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70号)将被废止。昨日,记者就“新规”的实施进行了采访。明确加大司机的‘疏散’责任 呼和浩特市交警支队新城区交警大队第九警务区民警告诉记者:“‘新规’首次明确加大司机的‘疏散’责任,‘新规’第九条规定,公路上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驾驶人必须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立即组织车上人员疏散到路外安全地点,避免发生次生事故。驾驶人已经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或者受伤无法行动的,车上其他人员应当自行组织疏散。以前发生交通事故以后,疏散的责任往往交给交警,司机不负责组织疏散,容易发生二次交通事故。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中虽然对发生车祸的司机要求停车报警、救护伤者、设置警示标志等内容,但是并未细化疏散及要负责这项内容,也没有提及司机已经死亡或者无法行动的情形,并由此产生争议。现在,这一点在‘新规’中有了明确要求,司机必须负起‘疏散’责任,除非已经死亡或者无法行动,否则,一旦发生二次事故,将加重司机在二次事故中的责任。” 自行协商前要撤离现场 据了解,“新规”在交通事故处理“简易程序”的基础上,又增设了“自行协商”程序,“新规”第四章自行协商和简易程序第十三条规定:机动车与机动车、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车辆可以移动的,当事人应当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对现场拍照或者标划事故车辆现场位置后,立即撤离现场,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再进行协商。非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者行人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基本事实及成因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对应当自行撤离现场而未撤离的,交通警察应当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造成交通堵塞的,对驾驶人处以200元罚款。新城区交警大队第九警务区民警告诉记者:“这一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有效的缓减因事故造成的交通拥堵情况。” 对事故认定有异议可申请复核 记者了解到,“新规”对交警处理事故的资格及执法错误承担的责任进行了规定,同时规定,对事故认定有异议可以申请复核。“新规”规定,交警处理交通事故,应当取得相应等级的处理道路交通事故资格。同时“新规”第十章七十六条规定:交警故意或者过失造成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或者其他执法错误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根据其违法事实、情节、后果和责任程度,追究执法过错责任人员行政责任、经济责任和刑事责任;造成严重后果、恶劣影响的,还应当追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领导责任。同时,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到当事人书面复核申请后5日内,应当作出是否受理决定。如受理,则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核结论。 外国人酿车祸未处理禁止出境 “新规”对外国人发生交通事故的处理也有新的规定。“新规”规定外国人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在处理完毕前,公安机关可以依法不准其出境。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权的外国人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交通警察认为应当给予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可以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外国人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并承担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告知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的请求。新城区第九警务区的民警介绍说:“这一规定可以更好地保护事故中受害者的权益。” 抽血化验具有强制性 根据“新规”,车辆驾驶人有饮酒或者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嫌疑的,交警部门应当按照《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及时抽血或提取尿样检验;车辆驾驶人当场死亡的,应当及时抽血检验。民警介绍说:“这一规定将有利于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结果的认可,提高认定准确性。”交管部门书面通知保险付费 据介绍,为有效防止保险公司推脱责任,“新规”还首次为交管部门介入车辆保险提供依据。“新规”规定,投保交强险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保险公司支付抢救费用的,交管部门书面通知保险公司。抢救受伤人员需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费用的,交管部门书面通知相关机构。比如,抢救伤者需要抢救费,由交警书面通知保险公司。文/实习记者 樊焱荣 通讯员 包春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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