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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惠政策实施3年 我区41万人实现再就业 |
2009-04-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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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首席记者 徐枫)“我是失业人员,在呼市开了个店,不知道明年国家是否还要减免税收?”11月11日,乌海市的刘先生向记者提出了这样的问题。据了解,我区很多下岗失业人员都有这样的担忧。为了解答这一问题,记者从自治区就业服务局了解到,11月4日,国务院正式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通知》规定,从2006年1月1日起,新的再就业政策开始执行,有效期暂定为3年。这些政策明确要求在3年内,基本解决体制转轨遗留的下岗失业问题,重点做好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人员的再就业工作。 据了解,2002年,国务院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制定了积极的就业再就业政策,政策有效期限为2005年底,我区也转(下)发了相关的系列文件。从2003年起,按照国家规定,我区给符合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发放了《再就业优惠证》,下岗失业人员凭证享受灵活的再就业政策。截至今年10月底,我区有53万下岗失业人员领到了《再就业优惠证》,其中41万人实现了再就业。目前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有关部门正在紧锣密鼓地按照新的就业再就业政策制定相关配套文件,预计年底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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