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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依法监督 冯树有蒙冤7年终获清白 |
2009-04-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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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面的话:5月9日,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尤仁召集自治区高院、检察院、公安厅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对通辽市扎鲁特旗的冯树有、李玉洁申诉案办理情况进行了通报。自治区人大常委会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依法监督这起申诉案,自治区公检法3个机关认真接受监督,启动内部纠错机制,终于使这起长达7年之久的错案得到了纠正。
莫名其妙的经济纠纷
事情要追溯到1994年。当年8月,扎鲁特旗居民冯树有与该旗联合屯煤矿合伙开了扎鲁特旗扎哈淖尔联京煤矿(以下简称联京煤矿),共同投资开发扎哈淖尔煤田。
1995年9月,冯树有以联京煤矿的名义办理了相关手续和证照,取得了独立办矿资格。在其生产经营过程中,北京某报社记者李某为冯树有提供资金193万元。
1997年9月18日,冯树有与案件的另一当事人李玉洁签订了《双方共同出资购买剥采设备联营协议》。当年11月,冯树有出资80多万元、李玉洁出资70多万元,购买了装载机、挖掘机、推土机,组建了独立核算的施工队,并且投入使用。
1998年4月15日,联京煤矿因为资金周转遇到困难,冯树有与李玉洁又签订了《施工设备转让协议》。转让协议中规定:“冯树有将投入在剥采设备中的资金抽回,李玉洁还清冯树有投入的资金,施工设备产权、经营权、受益权全部归李玉洁所有,双方共同组建的施工队所欠外债由李玉洁归还,原联营协议终止。”至此,3台设备的产权全部归李玉洁所有。
1998年6月,冯树有与北京的李某和通辽铁路分局对外经济贸易公司商定将联京煤矿资产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共同组建扎鲁特旗京通煤炭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京通公司)。当年8月5日,经公司股东大会研究决定,李某为代理董事长,冯树有任总经理,通辽铁路分局对外经济贸易公司的于世勇任副总经理。京通公司又雇用了李玉洁的施工队开矿。1998年6月20日至8月14日,冯树有、李玉洁外出。期间,京通公司出纳张俊峰未经李玉洁同意,用李玉洁的3台设备进行生产作业及抗洪抢险,挖掘机被损坏。李玉洁得知此事后,向京通公司提出补偿其设备使用费的要求。后来,经出纳张俊峰制表、会计沈振民审核、总经理冯树有签批,李玉洁以工资的形式从京通公司支取了18940元,张俊峰在李玉洁施工队的记账凭证中有这样的记录:“为应付冯树有款20540元。”正是这笔数额不大的款项让冯树有、李玉洁身陷囹圄,引发了一场旷日持久的刑事诉讼。
当事人蒙冤受屈
1998年11月26日,李某主持召开董事会,罢免了冯树有的总经理职务,任命于世勇为总经理。1998年12月6日,京通公司及出纳张俊峰向扎鲁特旗公安局举报冯树有伙同李玉洁诈骗公司15万元。该旗公安局受理了此案。
1999年1月14日,该旗公安局查封扣押了李玉洁的挖掘机、推土机、装载机和价值30万元的库存物资。后来,该旗公安局作为中间人,经李玉洁同意将一台推土机解封处置给了与她有债务关系的人,价值上百万元的挖掘机、装载机却不知去向。
1999年3月10日和3月24日,该旗公安局分别将冯树有、李玉洁刑事拘留,并且向该旗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扎鲁特旗检察院审查后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哲里木盟(今通辽市)检察院复核后,作出撤销扎鲁特旗维持原不批捕决定。据此,扎鲁特旗检察院作出批准逮捕决定书。1999年5月17日,扎鲁特旗公安局将李玉洁逮捕,冯树有在逃。扎鲁特旗检察院以冯树有在逃,李玉洁不构成职务侵占主体为由,作出了不起诉决定。
1999年12月7日,扎鲁特旗公安局将李玉洁释放。随后,她开始向有关部门申诉。2001年10月8日,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查认定,扎鲁特旗检察院已经作出不起诉决定,批捕错误,李玉洁被羁押200多天,给予国家赔偿8249元。李玉洁经过诉讼,法院判决京通公司给付李玉洁被调用施工设备工时费和人员工资,共计265734元。事情到此并没有结束,2002年5月28日,扎鲁特旗公安局以冯树有利用职务之便,侵占联京煤矿设备款100万元,侵占京通公司资金81815元,个人侵占联京煤矿资金253112元,共计1334927元为由开始对其侦查,向扎鲁特旗检察院移送起诉。扎鲁特旗检察院检委会针对该案,形成绝对不诉和存疑不诉两种意见,遂向通辽市检察院请示,经通辽市检察院分管副检察长签字批准,由扎鲁特旗检察院提起公诉,随后又改变管辖,指定科尔沁区检察院起诉,经科尔沁区检察院审查,提起公诉。科尔沁区法院一审认定冯树有职务侵占81815元,判处有期徒刑5年。通辽市中院二审判决,认定冯树有职务侵占京通公司18940元,改判为有期徒刑3年。
司法监督维护法律正义
从1999年起,冯树有和李玉洁多次向国家和自治区两级的有关部门申诉。此案引起全国人大常委会、中纪委、高检、公安部等中央机关和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纪检委、政法委、高院、检察院、公安厅等机关的关注,这些机关先后16次以文件、函件、内部明电等形式对此案进行了督办、交办和转办,其间自治区公安厅于2002年5月依照内部监督程序作出了撤销刑事案件的决定。但是由于种种原因,公安厅纠错意见未能得到执行,问题始终没有得到解决。
2003年3月,由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牵头,抽调自治区信访局和公安厅等部门有关人员组成信访重点案件排查组,对该案办理情况进行排查。经过排查,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将其作为重点案件进行监督,并且组成了以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王凤岐为组长的案件调查组,进行深入调查。鉴于案情复杂,调查组从一开始就确立了监督的具体原则:依法监督,不失职,不越权;坚持事后监督;坚持集体行使职权;不代行司法机关直接处理案件,不干预司法程序正常进行;利害关系人要回避。随后调查组的工作人员展开了深入的调查取证,翻阅了36本案卷,赴通辽市实地调查,重点调查了通辽市中院终审判决认定冯树有职务侵占18940元和扎鲁特旗公安局扣押李玉洁3台设备的情况。
调查发现,检察院对冯树有职务侵占一案的认定自相矛盾,案件承办人的审查报告结论是“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同意扎鲁特旗检察院存疑不起诉处理意见”。但是2002年12月20日,由扎鲁特旗检察院分管副检察长签字给扎鲁特旗检察院的批复为“冯树有、李玉洁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应提起公诉”,审查报告和批复意见不一致。签字3天后,此案由上级检察机关指定管辖移交科尔沁区检察院审查起诉。按照惯例,上级交办的案件,基层检察院要经过检察院委员会研究,但是科尔沁区检察院在接到交办案件后,仅用了1天的时间就完成收案、审查、结案和起诉的全过程。按照规定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应该讯问犯罪嫌疑人,而科尔沁区检察院的办案人员直到起诉以后都不清楚冯树有关押在什么地方。
起诉后,科尔沁区法院审判人员在审判过程中采用的竟然是有罪推定,只采信不利于犯罪嫌疑人的证据。
在调查中,工作人员还发现一个让人难以置信的事实,扎鲁特旗公安局查封扣押李玉洁价值百万余元的3台设备时,竟然没有出具任何法律手续,而且超值扣押,之后还由于人为因素造成其中的2台设备失踪。
2004年9月27日,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王凤岐召集自治区高院、检察院、公安厅主要负责人,将此案件转交自治区高院、检察院和公安厅办理,自治区人大常委会跟踪监督,要求自治区高院按照法定程序在审限期内将办理结果报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迟来的判决
2005年1月12日,自治区高院作出终审判决,原审被告人冯树有无罪。此时,冯树有已经服完了通辽市中院二审判决有期徒刑3年的刑期。
自治区高院在审理中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京通公司出纳张俊峰虚制工人工资表,李玉洁从京通公司领取18940元的这些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是认定冯树有利用其职务便利占有18940元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首先,认定冯树有指使张俊峰做假工资表行为,仅有张俊峰一人的证言,无其他证据佐证。其次冯树有虽然在工资表上签了字,但是此款已由李玉洁领取,虽然在李玉洁施工队记账凭证上反映应付冯树有款20540元,但是此账亦由张俊峰所记,而且李玉洁本人也表示不知此账记载情况。因此,仅凭张俊峰所记的、且未有审核的账页,即认定冯树有占有此款亦属证据不足。
据此认定冯树有犯职务侵占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故原审判决程序合法,但是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法律最终还给冯树有一个迟来的清白。
本组稿件作者/本报记者刘晓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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