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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采取5项措施确保春耕期间化肥价格稳定 |
2009-04-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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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 任玉玲)记者刚刚从自治区发改委了解到,为了做好今年春耕期间化肥供应和价格监管工作,保护农民发展粮食生产的积极性,日前自治区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采取了一系列扶持化肥生产、促进化肥流通、保证化肥供应、稳定化肥价格的政策措施。
一是采取价格和税收优惠政策,促进化肥生产。明确对于化肥生产用电价格不作调整,并且继续保留原来对化肥企业的优惠电价政策。另外,今年对尿素产品增值税要实行先征后返50%的政策。二是对化肥铁路运输继续实行优惠运价,免征铁路建设基金,促进化肥流通。三是运用财税政策,促进化肥进口,控制出口,增加国内市场供应。今年要继续对尿素、磷酸二铵等主要化肥产品暂行出口退税政策。四是加强化肥价格监管,维护正常流通秩序。对尿素出厂价继续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规定从2004年12月1日起全区尿素出厂中准价为每吨1500元,允许上浮10%;碳铵中准出厂价为每吨480元,允许上浮10%。对化肥经营环节实行差率控制,规定化肥经营环节从出厂到零售的综合差率最高不得超过7%,其中批发环节综合差率不得超过4%,零售环节综合差率不得超过3%。五是加强化肥价格检查,严肃查处各种乱涨价行为。
自治区发改委价格处有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他们还将从严核定国产磷酸二铵和进口磷酸二铵的出厂价和口岸拨交价,降低零售价。另外要会同自治区财政厅尽快制定自治区化肥淡季商业储备制度。按照国家要求,近日将对化肥企业用无烟块煤实行最高限价的临时干预措施,以维护统一规范竞争有序的化肥市场秩序。
又讯前不久,国家发改委直接组织了对部分全国大型氮肥生产企业价格执行情况的检查,结果发现有5家化肥生产企业销售化肥时违反国家政策规定,内蒙古天野化工(集团)公司名列其中。检查发现,该公司在2004年9~11月期间,销售尿素时违反了国家规定的每吨1540元出厂最高限价,共计销售尿素48168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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