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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出台医疗器械企业信用档案管理办法 |
2009-07-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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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报讯(记者 郝佳丽 通讯员 于志伟) 记者11日了解到,为了规范医疗器械企业生产(经营)行为,强化医疗器械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完善对医疗器械企业监管机制,提升监管水平,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深入调研、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于2009年5月6日制定出台了《内蒙古自治区医疗器械企业信用档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据了解,《办法》共分总则、信用档案建立、管理、信用等级评定标准、激励与惩戒、监督与责任、附则等六章;《办法》对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此项工作中所担负的职责、信用信息内容、企业信用档案应包含的内容等作了明确规定;强调监管人员应依法取得信用信息并接受监督,保证所建立的信用档案信息实时、真实、准确与完整。该《办法》针对企业制定了涵盖面广、针对性强的信用等级评定标准。要求对企业信用情况进行分类管理,对信誉好的企业给予表彰和鼓励,对信誉差的企业增加监督检查的频次,加大其失信成本,促使企业守法经营。另外,该《办法》的制定出台,将全面提升监管水平,增强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的法律意识、质量意识和诚实守信意识,营造健康有序的医疗器械市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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