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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总队出台新规:轻微交通违法行为不罚款 |
2009-07-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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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报讯(记者 张 彬 通讯员 田利华) 自治区公安厅交警总队日前发出通知,要求对道路上发生的轻微交通违法行为不予罚款处罚,执勤交警记录后,口头警告放行。 轻微交通违法行为包括: 非机动车驾驶人驾驶非机动车不在规定地点停放或者停放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经交警指出后立即改正的; 在机动车驾驶室后窗范围内悬挂、放置妨碍驾驶人视线的物品,经交警指出后,立即清除或者排除妨碍的; 机动车未粘贴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经交警指出后,能够提供车辆检验、交强险证明的; 实习期内未粘贴或悬挂实习标志,经交警指出后,当场粘贴或者悬挂的; 驾驶机动车在行车道内停车等候信号时打电话,经交警指出后,立即改正的; 驾驶人未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经交警指出后,能够及时提供有效机动车驾驶证或者经查询当事人确已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 驾驶摩托车在车把上悬挂物品,经交警指出后,消除违法行为的; 外地驾驶人因不熟悉道路,违反禁令标志通行(监控设备记录除外),经交警指出后,立即终止违法行为的;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适用口头警告的轻微交通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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