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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峰市原市长徐国元一审被判死缓 |
2009-08-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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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报包头讯(记者 杨晓红) 8月21日,备受社会关注的赤峰市原市长徐国元夫妇受贿案在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判。被告人徐国元犯受贿罪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一审被判死刑,缓期2年执行;被告人李敏杰犯受贿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
该案由包头市人民检察院于7月1日向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7月27日公开审判。
一审法院审理认定,2002年至2007年间,被告人徐国元利用担任赤峰市市委副书记、市长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单独或者伙同妻子李敏杰共同收受11个单位和个人财物。其中,被告人徐国元单独收受他人财物人民币410万元、美元54万元、欧元1万元、价值人民币382.95万元的别墅一套、价值人民币9.3万元的贵重物品两件,共计折合人民币1241余万元;被告人徐国元伙同被告人李敏杰共同收受他人钱款共计人民币17万元。
被告人徐国元归案前,在其家庭拥有共计折合人民币1410.6余万元的财产,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
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一审法院以被告人徐国元犯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一审法院以被告人李敏杰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万元;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万元、罚金人民币10万元。
一审法院对被告人徐国元受贿所得、其他非法所得及不能说明合法来源的财产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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