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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十大不和谐经营行为 |
2009-04-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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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新闻网讯 编者按:“和谐”是一种理念,更是对目前消费领域提出的要求,今年,全国消协系统开展维权活动的主题是“消费与发展”,要实现“发展”这一总体目标,经营者、消费者以及相关部门就要履行应尽的社会责任,增强社会公德意识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从而,树立消费信心,扩大消费需求,促进经济发展。在“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到来之际,青海省消费者协会将部分商家十大不和谐经营行为予以公示,以此引起全社会的关注,从而共同营造安全、放心、和谐的消费环境。
行为一:承诺不兑现单方面违约
领域:商品房交易
现象:消费者赛女士预购某开发商预售多层商品房一套,首期付款8万余元。半年后楼房未建,开发商以“楼房进行调整,小套换大套”为由回答消费者疑问。又半年后,消费者询问交款事宜,回答“已售于他人”,并承诺于2009年1月20日前退款。消费者无语。截至今年3月,在消协调解之下,开发商仅退款2万元,再次承诺余款于4月底前退还。又如:消费者李某在某小区内购买新房一套,与开发商签订合同,合计交款129276.2元。新房完工交房时,开发商提出要收取设施费5394元。李某看到其他业主均已交了此款,临近过年,为了早点搬进新房,无奈之下,也便交了此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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