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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实行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 |
2009-04-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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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新闻网讯 自3月1日起,西宁市行政区域内新开工的建设项目实行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在建项目须补缴该保证金)。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由项目建设单位缴纳,实行强制缴纳、专户管理。企业信誉将成为企业缴纳保证金比例的重要参考标准。
据悉,为进一步加强西宁市建设领域劳务用工管理,督促建筑施工企业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减少劳资纠纷的发生,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西宁市已从3月1日起正式实行《西宁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实施意见》。西宁市行政区域内新开工的建设项目实行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在建项目须补缴该保证金)。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由项目建设单位缴纳,实行强制缴纳、专户管理。西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在银行设立专户,项目建设单位按规定比例存储保证金。保证金的缴纳比例为施工总承包合同价款的1%—2%,为引导鼓励建筑施工企业规范管理劳务用工,及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按照无拖欠少缴、拖欠多缴的原则核定缴纳比例。如果某承建项目的建筑施工企业在上一年度中没有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按1%缴纳;在上一年度中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按2%缴纳;建筑施工企业如果连续三年没有发生过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可免缴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该企业如有拖欠发生,按合同价款的2%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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