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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民政厅出台《青海省省级救灾储备物资管理办法》 |
2009-04-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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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新闻网讯 3月27号,省民政厅制定出台了《青海省省级救灾储备物资管理办法》。
《办法》确定了省级救灾物资储备、使用以及管理的基本原则,规范了省级救灾储备物资采购与储存、调拨与运送、使用与回收的方法、程序和要求。《办法》规定,在采购上,省民政厅根据储备规划和储备物资的使用情况,同省财政厅协商确定省级救灾储备物资采购计划,并按照政府采购政策规定,购置省级救灾储备物资。在储存上,省民政厅根据救灾工作需要,每年下拨一定数量的救灾物资,委托地方各级民政部门代储,代储费由省民政厅和省财政予以解决。灾害发生后,受灾地区应及时动用本级救灾储备物资抗灾救灾,在本级救灾储备物资使用后仍然不足的情况下,可以向省民政厅申请动用省级救灾储备物资。在运送上,省级物资储备单位接到调拨通知后,在24小时内完成储备物资的发运工作。在使用上,坚持救灾为主,突出重点、合理安排,做到帐目清楚,手续完备,使用情况适时向社会公布,并接受县级以上民政、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在回收上,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在省级救灾储备物资使用结束后,应对可回收利用的救灾物资及时进行回收、清洗、消毒和整理,所需费用与同级财政部门协商解决。(作者: 王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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