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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新闻网讯
让好的税收政策落到实处
记者从省地税局获悉,为全方位促进就业增长,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将下岗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审批时限从2008年12月31日延长至2009年12月31日。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3年内按每户8000元为限额依次减扣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可上下浮动20%。 在积极贯彻落实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税收政策的同时,我省为鼓励民众创业,对首次创业、新办实体、从事个体经营的大中专毕业生、低保对象、残疾人、复转退军人及现役军人随军家属等,可选择适用最优惠的税收政策,但不能累加执行。例如:大中专毕业生可执行《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青政办〔2009〕34号)中规定的政策,也可选择执行青政办(2007)105号文件中“普通高校毕业生创业时比照下岗职工再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规定;残疾人可选择执行财税(2007)92号文件中个人就业的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等。对低保对象按未达起征点对待,具体可根据《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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