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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动员同心协力确保圆满完成我省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 |
2009-04-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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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的统一部署和要求,2008年3月26日,我省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开始启动。经过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各级普查机构近一年的辛勤努力,全省经济普查的各项准备工作已基本就绪,从2009年1月1日起将正式进入普查登记的实质性阶段。
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是一项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这次普查的对象是在我省境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范围包括19个国民经济门类以及90个行业大类。这次经济普查所取得的综合经济信息,是评估我省“十一五”规划执行情况和制定“十二五”规划的重要依据。搞好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不仅有利于政府更好地服务于社会、服务于各类市场经济主体,有利于健全统计监测、预警系统,而且针对近年来经济规模、产业结构和企业组织发生变化的新形势,进一步摸清经济家底和经济结构变化,对谋划科学发展,更好地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是国务院统一部署,由各级政府承办的一项大型普查,涉及范围广、参与部门多、技术要求高,工作难度大。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加强领导,周密安排,认真组织实施好经济普查登记等各项工作,及时解决遇到的各种问题。各级经济普查办公室和统计部门要切实负起普查的牵头组织和协调责任,严格实行工作目标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把确保质量贯穿于经济普查的全过程,落实到普查登记工作的各个阶段、各个环节。普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认真履行责任,搞好协调配合,抓好工作落实,确保普查登记工作扎实有序进行。全体普查工作人员,要按照《全国经济普查条例》、《青海省第二次经济普查实施方案》有关规定,恪尽职守,热忱服务,耐心宣传,积极投身工作,依法开展普查登记,做到不漏、不错、不重,确保普查工作的质量,并切实履行好为广大调查对象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户等普查对象,要如实提供普查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以保证普查数据客观、真实,维护普查的权威性和科学性。对于不配合经济普查,或在普查中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规定,依法予以查处。
搞好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关系发展全局,福佑国计民生,是一项光荣而艰巨的任务。省政府要求全省上下进一步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做好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重要性,高度重视、认真对待,确保全面准确、客观真实地完成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任务。
新年即将来临,让我们同心协力,扎实工作,打好经济普查攻坚战,努力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做出新的贡献,向党、向国家、向人民交上一份满意的答卷!(作者:省委常委、副省长徐福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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