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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大地方立法为我省改革发展稳定提供法制保障 |
2009-04-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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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新闻网讯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之后,国家立法体制实行重大变革,开启了地方立法的历史篇章。我省人大常委会紧紧围绕全省工作大局,切实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立法权,立法工作取得了丰硕成果,截至2007年底,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共制定、修订和批准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282件,现行有效的239件,范围基本覆盖了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建设的各个领域,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法制保障。
省人大常委会自1979年8月设立以来,认真贯彻中央和省委的各项决策部署,紧紧围绕全省工作大局,切实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立法权。特别是自2003年全省立法工作会议以来,按照党的十六大关于加强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的要求,结合青海实际,进一步改进和加强了地方立法工作,立法进程进一步加快,质量进一步提高。多年来,在立法工作中,省人大常委会始终坚持发展这个第一要务,立足我省的重要生态地位及其战略任务,重点加强了经济立法和生态环保立法,制定和批准了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和旅游业发展、规范建筑市场和公路路政以及节约能源、青海湖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法规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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