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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新闻网讯 地方性法规有无地方特色是衡量地方立法质量高低的主要标志之一,也是地方立法有无生命力的关键。只有突出地方特色,地方立法才能有所作为。
我省地域辽阔,多民族聚居、生态脆弱、经济滞后。省人大常委会在地方立法工作中坚持国家法制统一原则前提下,立足于我省地域、经济、民族、自然环境等特点,注重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掌握第一手资料,实事求是地解决现实中存在的问题。对有利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好的经验和做法予以肯定,加以细化;对实践经验尚不成熟,又需要作出规定的,只作原则规定;对缺乏实践经验,各方面意见分歧较大的,暂不作规定。以上立法措施使制定出的地方性法规更具有可操作性,易于实施。
为保护特色资源、促进特色产业的可持续发展,省人大常委会适时出台了《青海省发展中药藏药蒙药条例》、《青海省盐湖资源开发与保护条例》。在审议《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草案)》时,省人大法制委员会根据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针对我省海拔高、空气含氧量低、冬季气候寒冷的自然条件及道路里程长等特点,对在高海拔地区驾驶机动车作出了一些特殊规定,增加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我省高海拔地区气候条件和道路特点,研究制定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特殊规定,并逐步实施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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