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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助法院审结一起行政诉讼案 6商户告赢职能部门
2009-04-30
青海新闻网讯 2008年12月24日,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颁发土地证引发的行政诉讼案件,一审判决被告互助县国土资源局于2009年6月30日前根据六原告商铺房屋使用土地实际分摊面积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 原告胡孔明等六人于2006年8月18日至9月6日,在西宁市公物拍卖中心竞价买得互助县医药有限责任公司位于威远镇南大街4号八间铺面,并经海东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确认,互助县房产管理局办理了房屋产权证。同年10月,原告持海东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书、拍卖确认书及房屋产权证,到被告互助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证,被告以手续不全未予办理。2007年被告互助县国土资源局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将包括原告胡孔明等六人商铺使用的国有划拨土地共计5091.96平方米,以挂牌形式公开出让,采用竞价的方式,以70万元出让给了互助县众康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并办理了土地使用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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