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新闻网讯 交通肇事不仅要负民事责任,情节严重还要受到刑事处罚。近日,海晏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交通肇事案,被告人田彦俊因交通违法过失造成他人死亡,不仅承担了巨额的经济赔偿,还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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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7月20日,田彦俊驾驶宁A26373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由西宁驶往天峻县。15时40分许,当车由东向西行驶至国道315线17公里加400米处时,违法超车与对向行驶的王海祥驾驶的青AE3576号轿车发生相撞,造成王海祥及乘车人张生香当场死亡,两车损坏的重大交通事故。海晏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田彦俊违犯《道路交通安全法》,造成两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
据海晏县交警大队负责人介绍,一般情况下,致人死亡的交通肇事案件,责任方除负担民事赔偿外,刑事责任部分一般为缓刑,这是海北地区首例交通肇事服实刑的案例。(作者:王伟 张卫平) 本文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