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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款必须善用
2009-07-09

  青海新闻网讯 日前,国家民政部发出《关于基金会等社会组织不得提供公益捐赠回扣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基金会接受的公益捐赠,必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公益目的。“不得在接受的公益捐赠中提取回扣,返还捐赠人或帮助筹集捐赠的个人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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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益捐赠奉献的是爱心,是捐赠人精神境界和高尚风格的体现,也是对我们中华民族济危扶困、乐善好施传统美德的弘扬,我们通常把公益捐赠称之为“善举”,把所捐赠的钱款称之为“善款”。既然是“善举”就要善始善终,既然是“善款”,就要善款善用。民政部门采取措施对捐赠活动加以规范,有利于把钱花在刀刃上,使受赠者得到比较充分的帮助,有利于保护广大群众参与公益事业的积极性,有利于促进我国公益事业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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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益捐赠必须要公开透明,容不得任何藏污纳垢。这就需要负责捐赠活动的部门要提高认识,加强自律,严格按照程序进行规范化运作,管好每一分钱,用好每一分钱,让捐赠人放心满意。同时,有关部门对所进行的捐赠活动及所募捐的款项也要加强监督、检查和审计,对于各种违法违纪行为严厉查处,决不姑息迁就,使公益捐赠真正取信于民。另外,广大群众除了应当尽其所能,积极参加相关的捐赠活动外,还要充分行使对捐赠款项的管理权、使用权和监督权,促使捐赠活动做到善始善终,捐赠款项做到善款善用。 (作者:郭 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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