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新闻网讯 最近,省卫生厅、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制定了《青海省第二类疫苗预防接种管理办法》,对第二类疫苗的采购、运输、储存、分发、销售、预防接种和监督管理等环节提出了明确要求。 内容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办法》指出,第二类疫苗是指由公民自费并且自愿受种的疫苗。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疫苗预防接种单位必须向具有资质的疫苗生产企业或经营企业购进第二类疫苗;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可以向接种单位提供第二类疫苗,州地市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不得直接向疫苗接种单位提供第二类疫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疫苗接种单位购进第二类疫苗时,应当建立真实、完整的购进、供应记录,并保存至超过疫苗有效期2年备查,对验收合格的第二类疫苗,应按照其温度要求储存于相应的冷藏设施设备中,并按疫苗品种、批号分类码放,同时定期对储存的第二类疫苗进行检查并记录,发现质量异常的疫苗,应当立即停止销售、供应和接种,并及时向所在地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不得自行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办法》强调,第二类疫苗接种实行“自主、自愿、知情”原则,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进行群体性第二类疫苗预防接种,记录实行全程监管。第二类疫苗接种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接种单位承担,接种人员应经过培训并获得资格证书,持证上岗。疫苗接种人员应当对符合接种条件的受种者实施接种,填写接种记录,接种记录至少要保存10年,如出现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应及时处理和报告。同时,还明确了第二类疫苗预防接种工作的监督管理和责任追究制度。(作者:吴黎)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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