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城北区人民法院近日审理了一起特殊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因无法确定两车的责任,判令两名司机和车主共同为受害人银本才让支付经济损失费100778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2008年2月6日15时39分许,苗某在小桥大街无证驾驶二轮摩托车由北向南行驶,从李某某驾驶的出租车左侧超车,两车并行时,银本才让被挂倒受伤,苗某的摩托车也向左摔倒,而李某某驾驶出租车驶离了现场,苗某将银本才让送往医院治疗。交通事故处理部门随后认定,银本才让在此次事故中没有任何责任,但交通肇事车辆无法确定。银本才让随后将苗某、李某某及出租车车主关某某告上法庭。司法鉴定显示,银本才让身体所受伤害伤残等级为5级,并需要护理。法院判令两名司机和车主为银本才让承担医药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后续治疗费等各项费用合计100778元。 (作者: 强斌 潘海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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