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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一起飞车抢夺案
2009-08-26

   近日,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飞车抢夺案,飞车抢夺团伙的三名被告人分别领刑。被告人王某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三千元;被告人齐某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被告人刘某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二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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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了解,这三名被告人均为贵州人,无业。据他们供述,飞车抢夺这一犯罪手段是从广东学来的,他们骑摩托车到马路上,趁路上行人不注意把对方的财物抢走,然后骑摩托车快速离开,因为抢财物和离开都比较快,所以叫飞车抢夺。他们一般选择在早晨、中午、晚上上下班时间段,以40岁左右的女性为抢夺目标,以女式提包为重点实施抢夺。 内容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法院经审理查明,三名被告人由贵州来宁后,在西宁火车站附近买了一辆无牌照的摩托车,分别在2008年11月21日l 3时45分许,由被告人王某、齐某驾驶摩托车在西宁市城中区建材巷7号门口抢夺受害人沈某某提包一个,内有现金170余元、诺基亚5200型手机l部,共计价值470元。2008年11月24日7时40分许,被告人王某、刘某驾驶摩托车在西宁市城东区互助路木材市场附近抢夺受害人董某提包一个,内有现金700元、索爱W550C型手机1部,共计价值1100元。2008年11月26日12时30分许,被告人王某、齐某驾驶摩托车在西宁市城西区西关大街55号院内抢夺受害人张某某提包一个,内有现金1000余元、索爱K550I型手机1部,共计价值1500元。 本文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齐某、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然夺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构成抢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案发后,三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均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作者:于瑞荣 喇宝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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