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8日,记者从山东省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该院受理了一起贩卖毒品案件,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陈伟(化名)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5名被告分别被判处12年至2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内容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据悉,2007年7月至2008年1月期间,被告陈伟、赵某为非法获利,共谋贩卖冰毒,两人共同出资,由陈伟先后多次从辽宁省丹东市、鞍山市购进冰毒后,在莱芜市向吸毒者销售。2008年1月至6月期间,陈伟再次购进冰毒后以每包0.2克或0.4克、200元至500元不等的价格向吸毒者销售。2008年6月,陈伟、吴某某、郑某某在莱芜市某宾馆共谋贩卖冰毒,约定由吴某某、郑某某共同为陈伟销售冰毒,获利后再行分赃,陈伟将6包2.4克冰毒交由吴某某、郑某某销售。后来,陈伟、郑某某从辽宁省丹东市购买冰毒,三人分包后共同向吸毒者销售。期间,陈伟到辽宁省鞍山市购买冰毒17克,用“不老林糖”纸箱包装后用客车托运回莱芜,由吴某某、郑某某分包后向吸毒者销售。 内容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2007年年底至2008年4月,被告赵某从青岛市购进冰毒,赵某、任某某、吴某某以每包0.2克或0.4克、200元到400元不等的价格在莱芜市向吸毒者销售。苏某某自2007年9月到2008年6月,先后多次从陈伟等处购买冰毒,除部分吸食外,以每包冰毒200元至600元不等的价格在莱芜市向吸毒人员销售。2008年6月底,被告陈伟再次前往辽宁省鞍山市购买冰毒,并于7月2日指使郑某某将毒资12000元汇至其使用的户名为“韩某某”的银行卡账户上,陈伟购买冰毒后乘火车返回莱芜欲继续贩卖。7月3日19时许,陈伟在返回莱芜时被市公安局民警抓获,当场缴获冰毒49.13克。陈伟共计贩卖冰毒193.623克;吴某某贩卖冰毒47.093克;郑某某贩卖冰毒43.093克;赵某贩卖冰毒36.6克;苏某某贩卖冰毒19.605克;任某某贩卖冰毒7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分别以贩卖毒品罪判处陈伟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赵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30000元;判处吴某某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20000元;判处郑某某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20000元;判处苏某某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10000元;判处任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 copyright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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