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某因为妻子“不守妇道”、“脾气恶劣”,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并向法院提交了29份妻子给别人写的“情书”,然而楚某的妻子并不承认“情书”是自己所写,坚决不同意离婚。昨天,记者从法院获悉,因为楚某只有“情书”的复印件,因此被判定无效,离婚的申请也被驳回。 copyright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结婚9年丈夫提离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楚某和妻子麻某于2000年登记结婚,2002年生下一个儿子,原本楚某以为可以享受天伦之乐,可夫妻间经常吵架,最终楚某决定结束这段婚姻。楚某在向法院提交的离婚起诉中提到,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妻子给其他男人写情书,内容暧昧,电话联系密切,给他的精神和生活上造成了压力和阴影。楚某还说,在他的母亲从外地来青照顾孙子,与楚某夫妇共同生活期间,麻某经常虐待婆婆,致使多次发生家庭纠纷,现如今他和麻某已分居两年半,夫妻不共同生活,不再互相履行夫妻义务,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因此要求法院判令两人离婚,并把儿子判给自己共同生活。 copyright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29份“情书”不管用 copyright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为了证明妻子曾经“红杏出墙”,楚某向法庭提交了麻某写给他人的信函复印件29张,用来证明麻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婚外情的事实。面对丈夫的离婚请求和诸多证据,麻某表示,她不同意离婚,因为她和丈夫的夫妻感情并没有破裂,目前只是由于工作原因,造成夫妻两地生活,丈夫起诉所称的离婚理由都是不存在的。 本文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近日,法院审理后认为,是否准予当事人离婚,应以婚姻当事人的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为判断标准。本案中楚某主张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并提交29页信函复印件予以证实,在麻某不认可的情况下,仅凭此证据尚不足以证实麻某存在婚外情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事实,因此楚某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楚某起诉离婚,麻某不同意离婚,说明麻某对夫妻感情及家庭有眷恋之情,两人的夫妻感情尚未达到确已破裂的程度,只要双方本着珍惜婚姻、家庭,宽容对方的原则去处理家庭生活中的问题,夫妻关系是可以得到改善的,因此楚某的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支持。 内容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