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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易初莲花停车场顾客贵重物被盗 赔偿引争议
2009-08-07

  泰城一市民去超市购物,把汽车停在超市前免费停车场,但从超市出来时发现汽车内的物品被盗,该市民当即拨打110报警,并要求超市索赔。超市值班经理称,如果想索赔得走法律程序。李先生详细介绍说,6日晚上6点40分左右,他开车去易初莲花超市购物,并把车停放在超市南门免费停车场。7点40分左右,当他买完东西从超市出来的时候,突然发现汽车的中控锁被损坏,并且车内物品被盗,其中包括一部价值1400元左右的手机、工具箱内行车证、驾驶证、车辆购置税本、身份证、保险手续一套、欠条两张、现金5800元左右、价值2480元左右的导航仪一部、后备箱内价值14000元左右的佳能相机一部等,总价值大概为30340元。李先生称,最让他心疼的是相机内存卡里有很多重要资料。看到车内被盗后,他立马拨打了110报警电话,并要求易初莲花超市给予赔偿,但超市负责人没给满意答复。

内容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7日上午,李先生又到易初莲花超市找到相关负责人。李先生称,当时值班张经理接待的他,张经理称因为是免费停车场,超市不负责任,只是把他损失物品记录下来。下午2点30分左右,记者联系到张经理。张经理称,超市是否承担赔偿责任现在还不好说,李先生如果想索赔的话可以走法律程序。 本文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泰润律师事务所张平律师称,超市提供免费服务项目大多是出于招揽顾客的目的,经营者从中获取了潜在的利益。免费并不完全能成为商家免责的借口。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商家、超市应加大投入来确保消费者的人身、财产不受损害。另外李先生到超市购物,将车停放在超市提供的免费停车场内,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保管合同关系因保管物的实际交付而得以确立。根据《合同法》第三百七十三条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无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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