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员 孙超 晚报记者 钱朱建 报道
2004年起,周先生[XianSheng]被某人力资源管理公司[GongSi]派遣至某汽车租赁公司[GongSi]工作。因不满人力资源公司[GongSi]和汽车租赁公司[GongSi]多年来合伙对派遣员工采取的“特殊待遇”,周先生[XianSheng]在第三次被迫辞职后,将人力资源公司[GongSi]告上了法庭。昨天,周先生[XianSheng]和原单位在法官的主持下达成了调解协议。虽然双方纠纷画上了句号,但是部分劳务派遣员工的尴尬处境,应当引起相关部门的重视。
派遣员工
“不辞职就别想干了”
周先生[XianSheng]称自己在2004年4月就由一家劳务公司[GongSi]派遣至某汽车租赁公司[GongSi]工作,担任汽车驾驶员的工作。到了2004年8月,他从原来的劳务公司[GongSi]转入现在的某人力资源管理公司[GongSi]并建立了劳动关系。周先生[XianSheng]每月的基本工资是1200多元,另加上每月不固定的饭贴、车贴和加班费。到了2008年8月,周先生[XianSheng]又同人力公司[GongSi]签订了两年的劳动合同。可是此后不到一年,周先生[XianSheng]又被迫提出辞职。
谈到这次辞职,周先生[XianSheng]觉得非常无奈。虽然是和人力公司[GongSi]签订的劳动合同,但是自己真正的老板却是汽车租赁公司[GongSi]。而他们这些驾驶员的工作期限,却和汽车租赁公司[GongSi]出租的车辆租期密切相关。一旦出借的车辆到了租期,汽车租赁公司[GongSi]就会要求驾驶员写辞职报告主动辞职。周先生[XianSheng]称,在2009年5月他将车辆交还给汽车租赁公司[GongSi]的时候,就被要求在一份辞职报告上签名。 “如果不写辞职报告的话,驾驶员以后就不要想回去再开车了。”周先生[XianSheng]谈到汽车租赁公司[GongSi]的行为时有些气愤。
2009年9月,汽车租赁公司[GongSi]通知周先生[XianSheng]回去上班。同年11月,周先生[XianSheng]第二次被迫辞职。 2010年3月,周先生[XianSheng]再次复职。 2010年7月,周先生[XianSheng]第三次被迫辞职。这样频繁地折腾,周先生[XianSheng]终于忍无可忍,他认为自己的辞职是用工单位强迫所致,人力公司[GongSi]对自己权益则不闻不问。对于自己辞职后在合同期内的工资待遇,人力公司[GongSi]应该给自己一个说法。于是在去年,周先生[XianSheng]走上了法律维权的道路,在对仲裁结果不满后,向普陀法院提交了诉状。
人力公司[GongSi]
解除劳动合同完全合法
在法庭上,周先生[XianSheng]提出由于是被强迫辞职的,所以人力公司[GongSi]应该补足合同期限内的工资并支付赔偿金、补缴社会保险费。
而人力公司[GongSi]强调,同周先生[XianSheng]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完全合法。人力公司[GongSi]认为每次和周先生[XianSheng]解除劳动合同都是经过双方协商的结果,周先生[XianSheng]当时并没有提出任何异议,不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同时,人力公司[GongSi]还向法庭提交了周先生[XianSheng]的辞职报告,劳动合同和招退工手续证明。
为了驳斥人力公司[GongSi]的说法,周先生[XianSheng]请来了两位证人到庭作证。两位证人都是曾经在汽车租赁公司[GongSi]上班的派遣员工,他们当庭诉说了和周先生[XianSheng]类似的遭遇,其中一位证人吴先生[XianSheng]在租赁公司[GongSi]工作多年,因为不写辞职报告,在合同到期后就没能继续做下去。
案件背后
不能忽视派遣工的权利
法院判决之前,人力公司[GongSi]与周先生[XianSheng]达成了调解,人力公司[GongSi]同意支付给周先生[XianSheng]7000元化解纠纷。虽然双方的矛盾得到了解决,但是部分劳务派遣员工的尴尬处境应该受到社会重视。
由于劳务派遣 “有关系没劳动、有劳动没关系”的特殊情形,使得劳动者始终要看用工单位的脸色行事。而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的关系,也让劳务派遣工几乎处在了无人保护的境地,完全处于弱势地位。
周先生[XianSheng]说与自己经历相似的劳务派遣员工不在少数。而所在的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一再解除合同再重新签订的行为,等于把劳务派遣工当成了临时工使用。虽然《劳动合同法》规定了,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但是除非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用工单位是不可以随便退工的,劳务派遣单位也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特别规定了劳动者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用工单位或用人单位存在强迫劳动者辞职的行为,等于侵犯了劳动者获取经济补偿的权利,这种现象应该引起有关职能部门的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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