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社4月26日电 消费券与现金可按1:2比例搭配使用、旅行团队可集中使用、应为游客开具全额发票……
2009年春季版山西旅游消费券按持券者持消费券与现金1:2的比例搭配使用,可按等值人民币使用,可以集中使用,接收消费券的企业应为游客开具消费券加现金的全额发票。记者今天从省旅游局得到消息,在《山西旅游消费券(2009年春季版)实施细则》的基础上,省旅游局针对消费券的具体使用情况,发布《实施细则》补充说明。
据悉,消费券限省外游客使用,包括境外游客,每人限用一套(100元);每消费60元可抵用20元消费券,以此类推;使用消费券的游客必须登记以下信息:消费时间、消费者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消费总额、实付金额、抵用旅游消费券数量。
消费券也可集中使用,旅行社组织的旅行团队一次消费付费总额按消费券与现金1:2的比例搭配使用。每满60元抵用20元消费券,以此类推。旅行社应事先准备好游客信息、派团单及行程的复印件,在使用消费券时交给接受消费券的企业。散客、海外旅游团队适用本条。
据了解,接收消费券的企业应为游客开具消费券加现金的全额发票;接收消费券的企业凭接收的消费券和对应的游客信息登记表向财政、旅游部门兑现等值人民币;使用消费券不影响接收企业正常价格和旅行社合同、协议,不受接收企业任何其他限制。参加本次活动的旅游企业不得拒收旅游消费券,不得涨价,不得提出任何额外要求和条件。(来源:山西经济日报 见习记者 王佳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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