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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嫁”乔家大院被认定违法
2009-06-24

经过深入了解,省文物局22日发函责令祁县政府立即改正出让乔家大院经营权的行为

tujian.org

本报1月24日讯 (记者 范璐)2007年12月26日起,本报先后数次报道了祁县政府以乔家大院为股本,与两家外地公司签订合作意向成立新的旅游公司,引起强烈反响的事件。经过山西省、晋中市文物局的深入调查了解,1月22日,山西省文物局发出晋文物函【2008】40号,正式向祁县人民政府回复《关于祁县乔家大院经营权委托管理请示的批复》,其中认定该行为违法,令其立即改正。

内容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作为国宝级文物单位及全国知名的旅游景点,乔家大院经营权参股一事,从最开始就受到了各方媒体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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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山西省文物局出具的《批复》中,主要阐明了三点意见:首先,承认祁县拟引入社会资金对乔家大院进行环境整治、推进经济发展的出发点是好的。但是以乔家大院的经营权作价入股,把乔家大院作为企业资产交由公司经营,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四条“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不得转让、抵押。建立博物馆、保管所或者辟为参观游览场所的国有文物保护单位,不得作为企业资产经营”的规定,同时违反《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关于“坚决避免和纠正过度开发利用文化遗产,特别是将文物作为或变相作为企业资产经营的违法行为”的精神,是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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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批复》中强调,同意采取招商引资等吸纳社会资金的办法,对乔家大院(在中堂)的周边环境进行整治,但应严格按照《文物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编制乔家大院文物保护整体规划及相关设计方案,并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实施。

本文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最后提出,祁县应当对乔家大院进一步加强领导,创新机制,改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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