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2月29日讯 (记者 赵清源 通讯员 饶文波)今日,太原市出台《实施“城乡清洁工程”问责暂行办法》。今日起,太原市纪委、监察局将对行动迟缓、不履行职责或履行不力,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单位相关责任人,按照此规章问责追究。同一问题出现三次的,相关责任人调岗免职。 内容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此次问责可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举报、投诉,或由新闻媒体曝光批评。由纪检、监察、人事等部门根据问题,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和责任人,一经查实,即刻实施问责。问责对象包括“城乡清洁工程”的有关部门单位,即建管、规划、市政、环保等;负责门前市容环境责任制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等。同时,针对“城乡清洁工程”反映的问题,现场情况不清楚、处理不及时、不按章办事、未达整治标准的;在工作中推上诿下,徇私舞弊、虚报瞒报、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纪检监察部门将对有管理职能的单位有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问责方式包括,责令改正,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停职离岗培训,调离岗位,辞退或责令引咎辞职等。对“城乡清洁工程”中出现的同一问题,第一次发现,对责任人进行责令改正等;第二次发现,通报批评、责令书面检查等;第三次调离岗位、免职处理。 本文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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