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3月5日讯 中国电信集团北方电信有限公司朔州市分公司(以下简称“朔州电信”)明知未经批准不得转让或变相转让电信业务经营权,仍变相将自己的经营权转让给朔州环宇通信公司,给合作方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百万元。记者今天从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就此案作出终审判决:维持朔城区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令朔州电信承担相应赔付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2005年4月,朔州电信与朔州环宇通信公司签订电信业务合作协议,环宇通信公司由朔州电信授权经营电信业务,在电信公司授权服务区域和业务范围内面向最终客户开展业务和服务活动。协议书签订后,朔州环宇通信公司按照协议内容便在应县以“中国电信集团北方电信有限公司应县分公司”的名义对外开始经营活动,并购置设备及进行用户终端部分的线路建设,发展应县范围内的电信业务,累计投入上千万元安装交换网点6个,发展固话用户2560户、宽带用户352户,通信网络已经覆盖该县县城90%的区域。 copyright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2007年2月,环宇通信公司在筹建另两个交换网点时,被朔州电信告知:其总公司与中国网通集团签订合作协议不允许筹建,致使环宇通信公司购买相关设备一直闲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同年6月,环宇通信公司在办理工商年检时,因提交不出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被应县工商局告知存在违法经营不予年检。环宇通信公司无法继续经营,又蒙受巨额经济损失,于2007年7月一纸诉状将朔州电信告上法庭。 内容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朔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朔州电信作为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明知环宇通信公司无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而与其签订合作协议,违反行政法规,双方所签订电信业务合作协议属无效合同,且造成合同无效的过错在朔州电信,其应当承担由此过错而引起的赔付责任。鉴于合同无效,环宇通信公司退出经营,由朔州电信接管经营。环宇通信公司取得收入应全部返还朔州电信,朔州电信应支付环宇通信公司因合作关系而产生的投入支出及客户价值9753093.99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判后,朔州电信不服判决,上诉至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朔州中院作出判决:原判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理,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梁保忠)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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