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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水资源费的,强制征缴
2009-08-06

我省将出台水资源征费稽查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本报7月2日讯 (记者 岳威 通讯员 侯振卿)昨日,记者从省政府法制办获悉,《山西省水资源征费稽查办法》(草案)从本月起开始征求意见。今后,用水单位和个人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拖欠水资源费的,有望依法实施强制征缴和处罚。

内容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对于取用水单位和个人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不按照规定标准足额缴纳水资源费的;不依法安装、使用取用水计量设施或不依照计量 (采矿排水不依照矿产量)缴纳水资源费的;水资源费缴纳其他违法行为的,只要涉及其中一项,将由水资源征费稽查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处应缴或补缴水资源费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并查封其取用水设施,暂停其取用水。逾期不履行水资源稽查处理决定的单位和个人,水资源征费稽查机构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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